2022年12月7日,西双版纳海关值班关员在关累港查验货场对该批申报出口货物进行人工查验,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申报规格型号不实,同时根据货物的实际形态,认为该批货物所申报商品编码错误。经海关审核,明确该批货物商品编码应归为4407119099(非端部结合的其他松木厚板材,经纵锯、纵 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监管证件代码:4ABxy,属于国家限制出口货物,出口 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无出口关税。
调查查明,当事人未进行认真审核,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出口货物商品编号、规格型号申报不实的情形 ,导致在申报出口货物时本该提交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未向海关提交许可证,直接影响了国家对于许可证件的管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4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