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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糖浆价格成交方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蒙自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0 19:16: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0次

    蒙自海关调查发现,2021年6月-2022年9月期间,当事人在进口糖浆的过程因疏忽大意导致提交收货公司审核的报关预录单数据错误,收货公司未认真仔细核查及提出修改意见,报关公司按照收货公司审核的最终数据进行报关,造成成交方式申报错误,将8票应申报为“CNF”成交方式的报关单错误申报为“CIF“成交方式,导致保险费未计入到完税价格中,漏缴税款。同时,报关公司在报关完成后,与公司对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低硫附加费,并将相关信息告知收货公司,报关公司及收货公司均未将该情况向海关进行说明及补缴税款,造成2票含低硫附加费的货物未在报关单杂费栏内申报,导致低硫附加费未计入到完税价格中,漏缴税款。经蒙自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本案申报进口的糖浆,应缴纳税款共计1856696.41元,已缴纳税款共计1850495.62元,漏缴税款人民币 6200.7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4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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