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从广东发了一批百货到河口,其从河口发至越南,该批百货内夹藏筹码币500枚,清单内未列明筹码币。4月11日,在河口接到该批货物后,当事人制作虚假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以此向海关申报出口,申报货物为包包、衣服、裤子、鞋子、袜子、玩具,未按照实际货物种类如实向海关进行申报。2023年4月18日,海关现场查验关员根据查验指令在北山国际货场查验区对该票货物实施查验,经查验,于运输车辆鲁P*****3中部发现夹藏赌博用筹码500枚,另外发现未申报的成人用品、夏凉被、小风扇、咖啡机等货物351项,未申报货物货值35.183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