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至5月间,当事人向西双版纳海关申报进口四票原产于老挝的木材,均为一般贸易,成交方式CIF,该四票报关单未如实申报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境外运输费和保险费,其中,2019年4月30日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进口荷木原木265000千克,未申报境外运输费2.65万元、保险费0.067575万元,2019年5月5日报关单申报进口红毛树原木152000千克以及板栗树原木174000千克,未申报境外运输费3.26万元、保险费0.08313万元,报关单申报进口红毛树锯材21000千克以及板栗树锯材12000千克,未申报境外运输费0.33万元、保险费0.010395万元,2019年5月8日报关单申报进口红毛树原木130000千克以及板栗树原木165000千克,未申报境外运输费2.95万元、保险费0.075225万元,四票合计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境外运输费9.19万元、保险费0.236325万元,漏缴进口环节税款人民币0.861985万元。当事人在进口货物申报前未依法提供已经支付境外运输费的真实情况,当事人未依法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便向海关申报,共同造成申报价格不实。该两家公司前述的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且达到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数额基准。当事人进口木材申报价格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26万元整;科处罚款人民币0.26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