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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泰国食品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西双版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2 18:35:1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6次

西双版纳海关于2021年2月19日对开展专项稽查。经稽查,发现自2019-2020年期间,当事人多次向泰国发货方购买进口泰国食品经对稽查科移交的,由当事人2019-2020年间进口使用的十八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进行调查,相关报关单证涉及货物在申报进口时均采用CIF作为成交方式,即申报价格构成要素中应包含自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及保险费用,而当事人进口申报时,忽略相关路程的运费及保险费用,单以进口合同标示货价作为申报价格,相关境外运保费涉嫌漏报,漏报境外运费6.9016万元、保险费0.5798元万,合计漏报7.496334万元人民币,经西双版纳海关进行税款计核,该申报价格不实行为漏缴税款0.980684万元。当事人在进口货物申报前未依法向被委托报关企业提供已经支付境外运输费的真实情况,当事人未依法对委托方提供的货物情况和单证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便向海关申报,两家公司申报价格不实的行为致使国家税款漏征。该两家公司前述的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且达到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数额基准。当事人进口泰国商品申报价格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294205万元科处罚款人民币0.29420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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