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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醋酸钴结晶冒用原产地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绍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5 13:43: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7次

    2023年4月19日,当事人向北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货物启运国为泰国,申报进口货物第二项为醋酸钴结晶,商品编号2915299090,重量10000千克,总价103900美元,申报原产地泰国,进口关税税率0。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申报进口醋酸钴结晶实际原产地应为“中国台湾”,进口关税税率5.5%。经我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757934.52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4349.32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相关单证、税单复印件资料、相关财务凭证、仓库记录复印资料、查验记录单、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身份证明资料等为证。

    依照(填写适用的法律条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之违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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