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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进口钻石未向海关申报逃避海关监管规定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3-28 07:5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6次

    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其将钻石走私入境。当事人从境外的平台上订购钻石后走私入境到深圳,经查明,2020年4月至8月期间,当事人总共走私入境了钻石165颗均已销售牟利,等值价款人民币187.912869万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2.92233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没收上述走私货物,因上述走私货物无法没收,依法追缴上述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187.912869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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