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21日,你(单位)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发现,项一货物炉具配件(商品编号:7321900000)申报数量25200千克,申报价值115920美元,全部未到货。你(单位)出口方便面8250千克,价值人民币60060元;薯片4230千克,价值人民币42300元;茶丌饮料9350千克,价值人民币37400元;旺仔牛奶3070千克,价值人民币26095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方便面、薯片、茶π饮料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旺仔牛奶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