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0日,当事人以A类快件方式向深圳邮局海关申报进口无品牌无型号文件1份,申报价格为零。2023年1月31日,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为PFIZER牌奈玛特韦片6盒(30粒/盒),鉴定总价为人民币10200元,涉嫌品名、价格申报不实。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履行向海关如实申报的义务,当事人因工作疏忽致使出现上述申报不实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海关相关监管规定,经计核,涉及漏缴税款0.0997万元。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