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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备案料件铜合金箔带片等未按海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惠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4-07 08:0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6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2月24日至2023年2月23日期间,当事人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料件“铜片/黄铜片”24468.94千克、“铜片E”19412.25千克、“铜片D”4449.13千克、“不锈钢片”195.32千克、“磷青铜带片”12290.12千克、“铜片C”4324.32千克、“铜合金箔带片”2334.12千克、“[深]不锈钢片A”1144.27千克深加工结转后,未按海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述保税货物价值人民币5376021.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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