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8日,稽查组送达了《稽查通知书》,启动了对该企业2021年6月8日以来加工贸易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稽查作业。该企业2020年05月21日在营口海关注册,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耐火材料、定型及不定型耐火材料、电熔镁砂、镁球、重烧镁、镁碳砖、轻烧镁生产、加工、销售;矿产品、镁制品、合金制品、钢材、电极、石墨、铝矾土、棕刚玉、煤炭(堆放、仓储除外)、环保设备销售;窑炉砌筑及维修服务、物流服务、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机械设备加工、机械设备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稽查组调阅并复制了稽查期内与进口保税料件碱烧镁(轻烧镁)相关的9票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加工贸易手册、委托加工明细账、原材料明细账等相关财务资料。经查,该企业目前执行中的加工贸易手册1本,该手册涉及12206.65吨保税料件碱烧镁(轻烧镁)进行外发加工未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货值3028.803万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材料、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等相关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1.81506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