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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莲子等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1 16:20: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次

    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12月7日,经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申报货物第13项莲子多报少出,申报出口1250千克,实际出口250千克;第45项白芝麻多报少出,申报出口1500千克,实际出口500千克;第47项蜜枣多报少出,申报出口2000千克,实际出口500千克。另有未申报货物:腊肠330千克、腊肉380千克、鸭肾440千克、腊鸭腿200千克、番薯50千克、虾米920千克、鱼干780千克、鱿鱼干400千克、祛痰止咳汤料40千克、腐竹3千克,未申报货物均需报检未报检。当事人出口腊肠等8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出口腊肠等9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同时当事人出口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应科处罚款。当事人同时违反三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本案案值为人民币12752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

    科处罚款人民币2.0404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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