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进口丙烯原产地证书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6 17:45:3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3次

      2022年8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榕城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商品名称丙烯,商品编码2901220000,数量2294697千克,总价 2404842.46美元,启运国马来西亚,贸易国日本,原产地证 号KL-2022-E-13-39629。经核查,该原产地证书不真实。

      经查,KL-2022-E-13-39629原产地证书系马来西亚签证机构签发,因该原产地证书上离港日期与实际不符,该批货物的马来西亚发货商重新申请新的原产地证书,并申请注销KL-2022-E-13-39629原产地证书,对于上述情况当事人并不知情。

      经计核,该票报关单共漏缴税款187334.61元人民币及 滞纳金24728.17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核查函、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往来邮件打印件、合同、发票、原产地证书、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进口货物提交不真实原产地证书,影响税款征收,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 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1月10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