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9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进口9票冻鱼,启运国均为马来西亚,具体为:1.商品名称冻带鱼,商品编码0303891000,总价70263.5美元,原产地证书编号KL-2022-E-13-20417;2.商品名称冻马面鱼等,商品编码0303899090,总价48700美元,原产地证书编号KL-2022-E-13-20418;3.商品名称冻带鱼等,商品编码0303891000,总价69562美元,原产地证书编号KL-2022-E13-20425;4.商品名称冻金线鱼,商品编码0303899090,总价46800美元,原产地证书编号KL-2022-E-13-20429;5.商品名称冻带鱼,商品编码0303891000,总价72614美元,原产地证书编号KL-2022-E13-20426;6.商品名称冻金线鱼,商品编码0303899090,总价47700美元,原产地证书编号KL-2022-E-13-20459;7.商品名称冻带鱼,商品编码0303891000,总价64608美元,原产地证书编号KL-2022-E13-20476;8.商品名称冻带鱼,商品编码0303891000,总价60932.5美元,原产地证书编号PP-2022-E-13-07343;9.商品名称冻带鱼,商品编码0303891000,总价79500美元,原产地证书编号PP-2022-E13-07344。经查,上述9份原产地证书系虚假证书。
经计核,上述9票报关单共漏缴税款228241.43元人民币及滞纳金29975.79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核查函、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核定证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进口货物提交虚假原产地证书,影响税款征收,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