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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波尔多产区AOP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临沂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7 20:54: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5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8月24日,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名称:波尔多产区AOP,申报总价:113400欧元,申报数量:94500瓶,申报成交方式:CIF。2020年9月3日,海关工作人员在对当事人开展稽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上述进口至综保区的红酒价格低报,并将差额货款私下转账支付给境外供货商。经查,当事人低报并私下转账给境外供货商货款53341元人民币。当事人区内进料加工货物及区内物流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涉案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当事人低报价格货款交易记录;临沂海关对当事人相关业务负责人制作的《查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主要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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