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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石墨卷材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7 22:37: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2次

    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石墨卷材2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801909090(无出口监管条件),申报CIF价格234美元。经黄岛海关查验、归类,实际货物为膨胀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24999940(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项下,属于临时管制物项。另经查,当事人已补办《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2)查验作业单、归类认定书;(3)当事人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4)查问笔录;(5)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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