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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氧化锌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7 23:2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6次

    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2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氧化锌4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817001000。经归类认定,该4票货物中规格为META-ZL40和META-ZL50的79200千克商品实际为氧化锌和碳酸钙混合物,应归入商品编号3812100000。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导致的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1705.74元。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1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氧化镁3票共计945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519909910经归类认定,该3票氧化镁均应归入商品编号2519909100。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导致的漏缴税款为人民币28012.55元。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据;(2)海关归类认定书;(3)税款计核证明书;(4)检测报告;(5)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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