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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旋转式成型机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青岛大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7 23:4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1次

    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青岛大港海关申报进口旋转式成型机3台申报税则号列为8438800000(原产地协定关税0,增值税13%)。经海关归类认定,实际税则号列应为8438100090(关税3.2%,增值税13%),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12480.85元。

    以上行为有:(1)查验记录单;(2)进口货物报关单据;(3)归类认定书;(4)税款计核证明书;(5)查问笔录;(6)情况说明;(7)当事人公司主体资格证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8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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