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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标线涂料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2 17:03: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标线涂料,数量16吨,总价为6800美元,商品编号3824999999(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3214900090(出口退税率为0、无监管条件)项下。

    另经查,当事人在两年内曾出口标线涂料12票,该12票所涉标线涂料均申报商品编号3824999999,实际均应归入商品编号3214900090。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化验鉴定书、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7.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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