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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混合黄铜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梧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4 19:06: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0次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混合黄铜”,申报重量27670千克。我关经实施查验发现28130千克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经抽样送有关鉴定机构检验,28130千克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6日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混合黄铜”、“普通黄铜管”,其中“混合黄铜”申报重量23910千克,实际重量23920千克。我关经实施查验发现23920千克货物疑似固体废物。

    经抽样送有关鉴定机构检验,23920千克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3年7月26日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混合黄铜”,申报重量27400千克,实际重量27520千克。

    我关经实施查验发现27520千克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经抽样送有关鉴定机构检验,27520千克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9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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