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混合黄铜”,申报重量27670千克。我关经实施查验发现28130千克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经抽样送有关鉴定机构检验,28130千克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6日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混合黄铜”、“普通黄铜管”,其中“混合黄铜”申报重量23910千克,实际重量23920千克。我关经实施查验发现23920千克货物疑似固体废物。
经抽样送有关鉴定机构检验,23920千克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3年7月26日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混合黄铜”,申报重量27400千克,实际重量27520千克。
我关经实施查验发现27520千克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经抽样送有关鉴定机构检验,27520千克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9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