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将一批百杂货从中国申报出口到越南。在货物装车时,当事人主管发现百杂货中有沉香树苗,该主管明知沉香树苗属于濒危植物,出口沉香树苗需要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因货物已到东兴,来不及办理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怀着侥幸心理将该批沉香树苗夹藏在货物中间试图蒙混过关。2023年12月16日,东兴海关监管五科在东兴边民互市区查验场查获该批沉香树苗共计209株。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鉴定,该批沉香树苗为瑞香科沉香属土沉香,属于CITES附录Ⅱ列明保护品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出口沉香树苗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后经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批沉香树苗总价为人民币0.3678万元。
当事人主管明知海关监管规定,以藏匿、瞒报方式将无合法出口证明手续的濒危植物偷运出境,逃避海关监管,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0.3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