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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沉香树苗属于濒危物种未提交出口证明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4 23:09: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0次

    当事人将一批百杂货从中国申报出口到越南。在货物装车时,当事人主管发现百杂货中有沉香树苗,该主管明知沉香树苗属于濒危植物,出口沉香树苗需要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因货物已到东兴,来不及办理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怀着侥幸心理将该批沉香树苗夹藏在货物中间试图蒙混过关。2023年12月16日,东兴海关监管五科在东兴边民互市区查验场查获该批沉香树苗共计209株。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鉴定,该批沉香树苗为瑞香科沉香属土沉香,属于CITES附录Ⅱ列明保护品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出口沉香树苗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后经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批沉香树苗总价为人民币0.3678万元。

    当事人主管明知海关监管规定,以藏匿、瞒报方式将无合法出口证明手续的濒危植物偷运出境,逃避海关监管,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3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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