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8月25日向武汉新港海关申报出口2票商品,申报品名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申报规格型号中包含载体植物乳杆菌+酿酒酵母菌+枯草芽孢杆菌,申报税号2309901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均为286000美元。2023年8月29日,新港海关按照布控指令对以上报关单商品进行查验并抽样送检。经武汉海关技术中心检测,商品中未检出载体植物乳杆菌+酿酒酵母菌+枯草芽孢杆菌,与申报不符,应归入税号23099090(出口退税率9%)。当事人对海关的鉴定结果和归类意见无异议。当事人2票出口报关单申报价格合计人民币408.9万元,申报税号与应归入税号的出口退税率之差为4%。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鉴定结果告知书、查获经过、当事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9.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