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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四层电路板、晶体管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20 18:2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73次

    当事人于2020年8月7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共2项,分别申报为四层电路板1400块及晶体管2800个,商品编号分别为8534009000及8541290000(相对应关税率均为0),总价分别为CIF50750美元及CIF245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并归类认定,上述进口货物应申报为控制电路板1400个,商品编号应为8537109090(相对应关税率8%),与申报不符。

    另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29日还申报进口上述相同货物一票,共2项,分别申报为四层电路板300块及晶体管600个,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8534009000及85412900,总价分别为CIF10140美元及CIF1260美元。上述货物应申报为控制电路板300个,商品编号为8537109090,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两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453099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99863.02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0960.0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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