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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装修用石块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20 19:2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56次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1日以货样广告品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C类快件一票,申报为:装修用石块1.5千克,商品编号6802211000,总价RMB 277.889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22K金箔(92%金、4.5%钯和3.5%银)7盒,商品编号应为7108130000,与申报不符,需提供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但当事人未提供。          

    经海关计核,上述实际进口货物价值为人民币42400.92元,应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进境C类快件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单、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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