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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进口燕窝未向海关申报偷逃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8 22:50: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4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当事人从马来西亚 供货商购买102.5公斤燕窝,通过走私入境,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入境后通过网络店铺进行销售。经海关计核,上述102.5公斤燕窝计税价格为人民币41万元,偷逃应纳税款人民币18.4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网店销售记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燕窝102.5公斤,并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

      因走私货物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追缴走私燕窝等值价款人民币4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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