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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花旗松原木等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高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9 14:52: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2次

    2021年9月2日,当事人申报进口花旗松原木等货物;经查,该票货物海运滞期费未向海关申报,共计79207.92美元,构成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的行为。经海关计核,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6276.04元。

    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间,当事人申报进口辐射松原木等共计307963.538立方米,总价5610.5863万美元。经查,当事人未如实申报特殊关系,构成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进口报关单、发票、清单、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七项第2目、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海运滞期费未申报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9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特殊关系申报不实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本案共计科处罚款人民币:1.9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建设银行厦门分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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