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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电热水器钢五金附件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皇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2 23:00: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0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电热水器钢五金附件(内桶)2347千克,捆绑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5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1车1单。经海关查验并经送检鉴定,实际进口货物属于固体废物,共2347千克。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行为。2023年12月11日皇岗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运上述涉案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2日将上述涉案固体废物退运,有减轻处罚情节。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我关已作出拟处罚决定并依法告知当事人(皇关查一缉告字﹝2024﹞11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提出申辩,我关已复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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