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0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电热水器钢五金附件(内桶)2347千克,捆绑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5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1车1单。经海关查验并经送检鉴定,实际进口货物属于固体废物,共2347千克。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行为。2023年12月11日皇岗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运上述涉案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2日将上述涉案固体废物退运,有减轻处罚情节。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我关已作出拟处罚决定并依法告知当事人(皇关查一缉告字﹝2024﹞11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提出申辩,我关已复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