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正绢和服、腰带一批,捆绑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一车1单。经海关查验并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该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第1项正绢和服648千克(720件),实际进口货物为属于固体废物,共648千克。上述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行为。2023年01月04日皇岗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运涉案固体废物648千克,当事人于2023年01月06日将该批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有减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