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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玩具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5:04: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2次

    2023年12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儿童玩具等3项货物,共计7710千克。2023年12月29日,经海关查验,商品项2:核对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申报为0|0|玩耍用|玩具|无牌,实际为0|0|玩耍用|儿童玩具|带有动力装置|无牌;核对商品编码与申报不符,申报为9503008900,实际商品编码为9503008390。经取样送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根据鉴定文书:(深)关(缉)鉴(痕检)字〔2023〕132号,其中有11款共计8808支为仿真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做出如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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