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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电子纸显示屏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莲塘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5:21: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7次

    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以进料成品退换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582131-00000线路板组件”货物一批,报关单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电子纸显示屏”等货物一批,经莲塘口岸入境。经查,报关单第1项商品规格申报不符,申报“0|3|通用于氢能源叉车氢燃料电池的电源管理及控制|不带有钎杆|无品牌|151584A-A||||”,实际“0|3|通用于氢能源叉车氢燃料电池的电源管理及控制|不带有钎杆|无品牌|151585B-A||||”。520720241074012782号报关单第1、2、3项商品税号、品牌申报错误,第1项税号申报“8531200000”,实际“8524919090”,第2、3项商品税号申报“8531909000”,实际“8524999000”,第2、3项商品品牌申报“无品牌”,实际“英文品牌:Eink,无中文品牌”。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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