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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鲜菠萝蜜等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梅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6 15:54:0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次

    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一)当事人自2020年02月10日至2023年02月09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鲜菠萝蜜等水果,存在漏报境外运费674973.69元人民币、按漏报境外运费估算保险费约42943.43元人民币情事,涉及关税约42630.54元人民币,增值税约68449.29元人民币;(二)当事人自2020年02月10日至2023年02月09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OMICRON牌仪器,申报成交方式CIF深圳,与贸易双方交易单证的成交方式CPT深圳不相符,存在境外保费申报数额与实际不符情事,保险未实际购买,按申报完税价格估算漏报保险费约13793.86元人民币;涉及关税约95.77元人民币,增值税约1802.61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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