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一)当事人自2020年02月10日至2023年02月09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鲜菠萝蜜等水果,存在漏报境外运费674973.69元人民币、按漏报境外运费估算保险费约42943.43元人民币情事,涉及关税约42630.54元人民币,增值税约68449.29元人民币;(二)当事人自2020年02月10日至2023年02月09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OMICRON牌仪器,申报成交方式CIF深圳,与贸易双方交易单证的成交方式CPT深圳不相符,存在境外保费申报数额与实际不符情事,保险未实际购买,按申报完税价格估算漏报保险费约13793.86元人民币;涉及关税约95.77元人民币,增值税约1802.61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