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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碎石粉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8 14:13:0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2次

     2023年8月至12月,当事人先后向中山港海关代理报关出口8票碎石粉共10152吨,申报编码为 2517490000,申报价格均为每吨港币50元,实际成交总价人民币1254890 元,折合人民币约每吨123元,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实际成交价,存在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报告、检测 报告、报关单证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上述行为构成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中国银行中山中山五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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