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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空车含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湾仔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2 17:05:5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次

    2022年4月23日至2022年9月23日期间,当事人进出境空集装箱的方式向港珠澳大桥海关申报空车进境6批,集装箱号分别为WLFR4019011(净重4900kg)、WLFR4017126(净重7126KG)、WLFR4019062(净重5350KG)、WLFR4019081(净重5420KG)、WLFR2018403(净重3100KG)、WLFR2015804(净重3100KG)、WLFR2015806(净重3250KG)、WLFR2018405(净重3250KG)。经鉴定,上述8个集装箱已丧失原有使用价值,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上述8个集装箱总重量为35496KG,当事人涉嫌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查问笔录、舱单、鉴别报告、检验报告、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要证据为证。

    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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