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2月期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饼干等货物。上述四票报关单均未如实向海关申报生产销售单位,且未如实申报出口商检单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缉私局移送调查材料、企业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714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油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