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手动叉车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夹藏出口石英砂22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价值人民币33792元。石英砂出口需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无法提供。
当事人主观故意明显,认定走私,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3379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