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11日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耐火泥一批(涉及报关单187份),申报成交方式为C&F,实际成交方式为FOB,相关海运费、大船费、驳船费、燃油附加费等合共人民币1007926.94元未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漏缴税款合共人民币131030.5元。
当事人以上行为漏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不满百分之十,且漏缴税款不满二十五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七)项2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罚款1.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