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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混合生育酚浓缩物等漏报特许权使用费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斗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6 17:25:0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3次

    (一)2018年9月7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混合生育酚浓缩物等货物共53票报关单在国内直接销售,未向海关申报与上述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共人民币2325666.76元。经计核,上述漏报特许权使用费共漏缴税款人民币560802.86元。

    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8月3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6票裸藻粉,未向海关申报与上述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共人民币542537.46元。经计核,上述漏报特许权使用费共漏缴税款人民币157297.05元。

    以上行为有收取担保凭单、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报关单、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00元。

    (二)2018年9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当事人申报进口混合生育酚浓缩物等货物共6票报关单,其“特殊关系确认”栏申报填制为“否”,而正确的“特殊关系确认”栏应为“是”,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2772293.97元。

    以上行为有收取担保凭单、查问笔录、报关单、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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