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漏报运保费。
2019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湾仔海关申报进口制革工业用化工材料加脂剂等商品时,共计97票货物漏报运保费,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该部分案值人民币802668.25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39621.70元。
二、未按规定向海关提交许可证。
2019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湾仔海关申报进口制革工业用化工材料加脂剂商品INGRASSANTE 99E时, 共计6票货物未按规定向海关提交许可证,其中申报时既漏报了运保费,又未按规定向海关提交许可证。经计核,该部分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717085.5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415.58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海关稽查结论、收取担保凭单、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报关资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进口货物97票报关单漏报运保费,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整。
二、当事人6票货物申报进口制革工业用化工材料加脂剂商品INGRASSANTE 99E时未按规定向海关提交许可证,其中漏报了运保费,又未按规定向海关提交许可证的行为择其重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6000元整。
综上,共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