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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智能灯光控制模块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9 14:48: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0次

    2022年11月23日,当事人签订《代理进料加工合同》,由当事人向其指定的国外供货商进口原料,并代理其进行智能灯光控制模块的加工出口。

    2023年3月,当事人以加工账册(账册号H950721A001 2)向金城海关陆续申报进口共计30票采购料件,料件包括PCB板(YTTA)、智能灯光主控芯片(CD2210-ZN)、频率芯片(QCU1192)等。进料合计金额:23307万元人民币,货款已支付完毕。

    上述料件入区后由当事人进行加工,截至2023年10月,加工完成并向境外收货人共出口智能灯光控制模块成品14票,离境口岸: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运抵地区:中国香港,共出口成品1400000台,合计金额:10988.6万元人民币。该14票报关单属同一个进料加工账册,项下所有产品原料、加工工艺、成品均相同。

    2023年10月26日,货物出口备案清单被海关查获。商品名称:智能灯光控制模块,申报数量:200000个,申报单价:78.49元/个,货值1569.8万元人民币,无品牌,型号:RMQCD001,目的地国(地区):中国香港,出境口岸:咸阳机场。查扣货物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进行鉴定:样品为电路板,规格型号不详;样品不具有智能灯光控制功能,新旧程度为全新;价格鉴定评估国内市场批发单价为0.8元/个。

    当事人认可上述海关估价,承认进出口价格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涉案保税料件的进料价格、保税货物成品的出口价格及供货方收货人均指定,当事人无定价权。当事人因高报出口价格违法获取政府补贴61.92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合同、商品鉴定报告、加工账册、《鉴定结果告知书》、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金城海关收取担保凭单》、海关交(付)款通知书、金城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为证。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教人民币: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9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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