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申报货物,其币制申报错误,将“人民币”误 申报为“美元”,报关企业于2024年6月6日发起改单申请,修撤岗人员联系该报关公司核实相关情况后予以改单处理。经自查核实,该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报关单涉及货值差值为7472397.6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一份、报关单改单申请一份、 改 单截图一份、报关单截图一份、情况说明一份、当事人在调查阶段的权利与义务书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阿勒泰海关查问笔录一份、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 法 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 、授权委托书一份等证据为证。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请于2024年7月11日之前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