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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蜡锅等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疫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30 16:17: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5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9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蜡锅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二货物美甲灯原申报数量12500台,价值62500美元;实际数量为3750台,价值18750美元。项七三货物粉扑原申报数量3800千克,价值41040美元;实际数量为808千克,价值8726.4美元。项五货物假睫毛300千克实际未到户哦,价值3000美元。当事人出口睫毛膏1200千克、口红1200千克、卸妆水2500千克、唇彩1100千克、化妆粉11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61188元,该五项货物出口需报商品检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之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第十一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9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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