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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聚酰胺切片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番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1 15:36: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次

    2023年8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番禺海关申报进口聚酰胺切片一批,查验发现,有4460千克货物颜色为黑色未经热熔处理的、不规则的塑料未向海关申报,经送检鉴别属于固体废物。上述固体废物已于2023年11月16日退运出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八)项2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罚款9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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