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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鲜榴莲提交原产地证书非机构签发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勐腊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2 12:20: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次

    2022年11月29日,当事人向勐腊海关申报进口1票鲜榴莲,申报税号0810600000,申报原产国为泰国,申报数量共计12960千克,申报价值人民币479520元,并提交了泰国原产地证书。经核查,当事人提交的上述原产地证书并非泰国签证机构签发,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经勐腊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10.54353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处予罚款人民币3.2万元。

    2.对当事人处予罚款人民币3.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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