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9日,当事人向勐腊海关申报进口1票鲜榴莲,申报税号0810600000,申报原产国为泰国,申报数量共计12960千克,申报价值人民币479520元,并提交了泰国原产地证书。经核查,当事人提交的上述原产地证书并非泰国签证机构签发,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经勐腊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10.54353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处予罚款人民币3.2万元。
2.对当事人处予罚款人民币3.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