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1.当事人以一般贸易进口“灭火器用空钢瓶”,税则号列申报不实。2.当事人申报9票报关单存在价格申报不实行为。 以上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15893.29元。当事人上述第一项税则号列向海关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已于2023年12月25日缴纳足额担保金人民币42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一)》第九条(二)项、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上述第二项货物价格向海关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例不满百分之十且不满二十五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七)项1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罚款合共人民币21.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