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当事人经满洲里铁路口岸进口437车板材,共计25722.546立方米,未向海关申报单独向俄方公司支付的运费,共计745.7599万元人民币。经海关计核,涉案板材共计漏缴税款82.4258万元人民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罚款25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