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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充电器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白云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3 15:19: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次

    2023年9月15日,当事人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货物为充电器,规格为Profoto牌、PCA3456-0000型,数量为5个,重量为1.5千克,货值为FOB92.8欧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货物品名、规格、数量、重量与申报相符,货物有使用痕迹。经送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别,涉案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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