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外贸管制  > 正文
 
申报进口耳环样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白云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3 15:21: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8次

2023年3月29日,电商办在联邦快递转运中心对1票自意大利进口、印度转运,当事人为收件人,申报品名为“耳环样品42对、吊坠样品37个、手镯样品77个、戒指样品91个、项链样品75条”,申报价值为EUR241.9的C类快件进行查验。经查验,货物中发现有疑似红珊瑚制品2件,净重为30.5克(不含绳、金属及其他红珊瑚制品)。2023年6月28日,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确定为珊瑚纲软珊瑚目红珊瑚科物种的制品,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23)版附录III,估算总值为15250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2月6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