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8日,当事人从满洲里铁路口岸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编码:2106909090,申报数量:20600千克,申报总价:1395196.8卢布。经查,因当事人公司未向报关公司提供该批货物正确的商品编码1517100000,导致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同时因当事人公司未向报关公司说明进口该批货物产生的13767卢布运费,导致商品价格申报不实。当事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经满洲里车站海关计核,当事人公司共计漏缴税款29541.73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笔录、情况说明、核税证明、报关单、合同、发票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