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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桦木牙签单板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满洲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3 16:21:0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3次

    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申报进口39票桦木牙签单板;2021年10月1日、10月13日,当事人申报进口33票桦木牙签单板。上述72票货物通过满洲里铁路口岸报关进口,申报商品编码:4408909190,申报品名:桦木牙签单板。经海关认定当事公司申报的上述货物应归入4404200090税则号列,因此当事公司的行为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经满洲里车站海关计核,涉案货物澜缴税款共计3.543177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情况说明、笔录、归类专业认定书、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效额不超出罚教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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