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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单组份胶水等货物。经海关现场查验、取样送检发现,报关单第一项货物单组份胶水规格型号申报不实,申报为聚合MDI20%、聚醚78.5%、石蜡1.2%、干酪素溶液0.1%、苯乙烯焦油乳液0.2%,实际为聚氨酯(PU)、聚醚多元醇、异氰酸酯等总含量约为94.9%,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含量约为5.1%。报关单第二项货物PU粘合剂规格型号申报不实,申报为聚合MDI20%、聚醚78.5%、石蜡1.2%、干酪素溶液0.1%、苯乙烯焦油乳液0.2%,实际为聚氨酯(PU)、聚醚多元醇、异氰酸酯等总含量约为53.1%,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含量约为46.9%,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含量约为13.7%、碳酸钙含量约为40.3%、醇酸树脂含量约为46.0%。报关单第二项货物PU粘合剂16420千克属于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需经海关实施检验,货值人民币51.96万元。涉案货物在出口环节被查获,未被销售和使用,未产生违法所得。当事人(单位)未向海关报检,未经海关实施出口检验,此出口法检商品不予报检,影响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日期:2024-05-01 17:01:36   阅读:171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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